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六三號
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六三號),經通緝到案後,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准被告交保候傳。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經傳拘未獲,有送達回證、拘提結果報告、被告在監在押前科資料可佐,被告既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江奇峰法官黃家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