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5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理由甲○○因販賣毒品等罪,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余仕明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年││││││├────────┼──────────┼──────────┼──────────┤│犯罪日期│90年8月3日│90年5月25日至同年11│89年8月6日││││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90年度毒偵緝字第289號│苗栗地檢89年偵字第││年度案號││3263號│├─┬──────┼─────────────────────┼──────────┤││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1年度訴字第97號│93年度上更(二)字第││實│││56號││審├──────┼─────────────────────┼──────────┤││判決日期│91年4月2日│93年5月12日│├─┼──────┼─────────────────────┼──────────┤││法院│苗栗地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案號│91年度訴字第97號│96年度台上字第349號│││││││├──────┼─────────────────────┼──────────┤││判決確定日期│91年5月9日│96年1月18日│├─┴──────┼─────────────────────┼──────────┤││苗栗地檢91年度執字第709號│苗栗地檢96年度執字第││備註││379號│││││└────────┴─────────────────────┴──────────┘
羈押無89.8.7~89.9.6
羈押31日執行91.10.31~92.12.30尚未執行
已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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