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8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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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八四○號
原告丙○○
甲○○被告乙○○
應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丙○○、甲○○各應帶同可證明借貸關係存在之借據原本或證人(證人應帶身分證)到庭。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瑞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B書記官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