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209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090號
原   告  馮翔
被   告  邱文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規定甚明。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亦有適用,同法第436
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原僅繳納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費新臺幣(下同)50
0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裁判費1,220元,該裁定並於同年月17日送達原告
,有本院自行收納繳款收據、本院109年度板簡字第2090號
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支付命令卷第5頁、
本院卷第53頁;第59頁),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亦有本院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資料查詢證明、收狀資
料查詢清單、詢問簡答表、答詢表足參(見本院卷第63至73
頁),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
訴既經駁回,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書記官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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