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上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384號

上訴人 柯月珠

送達代收人 林真吟 住彰化縣○○市○○路000號

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 律師

複代理人 鄭絜伊 律師

被上訴人 柯銘

柯政雄

黃柯鑾

柯美珠

柯雨財

許秀姿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 律師

複代理人 莊子賢 律師

盧志科 律師(民國113年11月12日解除委任)

被上訴人 柯金輝

柯松茂

柯文聖

柯松篡

柯証宗 (即柯 鄭妙之 繼承人)

柯佩宜 (即 柯鄭妙之 繼承人)

柯順貴 (兼柯鄭妙之繼承人)

柯順棋 (兼柯鄭妙之繼承人)

柯順森 (兼柯鄭妙之繼承人)

柯淑惠 (兼柯鄭妙之繼承人)

柯自由 (即 陳雅之 承受訴訟人)

柯郁漩 (即陳雅之承受訴訟人)

柯郁枰 (即陳雅之承受訴訟人)

柯馨惠 (即陳雅之承受訴訟人)

柯順琴 (即陳雅之承受訴訟人)

柯美霜 (陳雅之承受訴訟人)

柯美好 (即陳雅之承受訴訟人)

柯桂鑾 (即陳雅之承受訴訟人)

柯誼鎂 (即陳雅之承受訴訟人)

柯美玲 (陳雅之承受訴訟人)

受告知人 應萬宮

法定代理人 柯棟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事實及理由欄、附表一編號7欄關於「 柯誼美 」之記載,應更正為「柯誼鎂」。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萬應宮」之記載,應更正為「應萬宮」。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陳正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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