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96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68號

聲請人 李毓偉 (即李 王秋霞 之繼承人)

代理人 許秀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一一四年度司催字第八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公告網頁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一一四年度司催字第八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休息日、以非休息日之次日代之,已於一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9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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