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6號

原告 王多聞

被告 王致傑 (原名 王洛揚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813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鏗普

法官黃齡玉

法官何志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郁淇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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