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64號原告 鄧菊梅 被告 邱賢郎 被告 賴秀清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書記官劉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