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家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司家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家補字第39號聲請人 張立勳
張瑜恩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陳依孀 代理人 陳慧茹 聲請人 張輝隆
陳願玲 陳鏏珊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范裕德 代理人陳慧茹聲請人 李采萍
陳願妮 李宗豪 兼上三人法定代理人陳慧茹代理人陳慧茹聲請人 陳怡婷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啟豐 代理人陳慧茹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二)聲請人張輝隆、范裕德對被繼承人有繼承權之釋明文件。
(三)聲請人陳依孀、張輝隆、范裕德、陳慧茹及陳啟豐印鑑證明。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陳雅君(聯絡電話:00-0000000轉分機575)。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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