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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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060號
原告大騰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杉喜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美商史恩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09,923元,應
繳裁判費折合14,95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13,959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㈢提出被告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書記官葉志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