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1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8年度附民字第163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147號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98年度訴字第147號被告甲○○違反水土保持法乙案,業經刑事判決被告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劉育琳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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