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238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2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52389號債權人 張陳萬美 債權人 張恳瑞 債權人張明債權人 張碧琴 債權人 張梅雀 債權人 張家蓁 債權人 張進祥 債權人 張恳聰 債務人 周宗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周宗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叁仟伍佰元(本件各債權人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係各別獨立之債權,應分別繳納裁判費)。
二、債務人周宗玄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