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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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8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五號(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肆年玖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4年6月29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9月29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林家聖法官楊文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4年9月21日
書記官林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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