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8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895號聲請人即被告之選任辯護人 黃政雄 律師被告甲○○
樓選任辯護人黃政雄律師上列被告因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民國94年度訴字第707號),聲請人即被告之選任辯護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提出新台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之選任辯護人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10,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林家聖法官楊文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4年9月21日
書記官林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