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9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900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4年度聲沒字第196號、94年度毒偵字第3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氟硝西泮壹顆(驗餘淨重零點零柒公克),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圓形藥錠1顆(淨重0.2公克,取
0.13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0.07公克)經送鑑後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規定之第三級毒品,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4年1月31日刑鑑字第0940008427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依同條例第11條之1之規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故屬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
書記官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