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曉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曉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劉曉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2罪,經本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按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確定判決應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而非本院,應予更正),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嗣復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17號裁定減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李麗珠法官洪于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