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581號原告 譚彩鳳
周美慧 陳鴻昌 李俊龍 蕭巧玉
李家寶 洪肇翊 洪子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國冷凍冷藏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萬元【詳見訴之聲明第1、2項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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