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577號原告 林柏宏 訴訟代理人 張麗琴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于莉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25,8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1,887元;又原告起訴前曾聲請調解,經本院臺中簡易庭以112年度中司調字第1194號調解不成立,是扣除原告前所繳納之調解聲請費2,0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為39,8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書記官林靖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