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556號原告 陳富昇
黃曼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月嬌 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6,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書記官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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