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0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拆屋還地事件,因不服本院96年7月31日96年度訴字第30號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為新臺幣玖拾捌萬柒仟參佰元確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民事庭法官李木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書記官林蔚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