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5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150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2628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 康明峯 告訴被告甲○○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康明峯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朱中和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