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58號聲請人 吳英煌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雖同時提出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個人信用報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臺北市大安區地政事務所員工薪資單、戶籍謄本、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5年各類所得扣繳憑單、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資料到院,惟聲請人所檢附之上開資料,經核其內容仍未齊備,有命補正之必要,並業經本院於民國97年8月1日裁定命聲請人應予補正,且該裁定已於97年8月7日合法送達,有本院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除依期補正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3,400元、臺北市政府公教人員住宅貸款契約書、未成年子女甲○○之畢業證書影本、郵局存摺內頁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外,其餘應補正事項諸如:應分擔 吳蕭 ○○扶養義務之人數及其姓名、最新戶籍謄本、與受扶養人之關係;暨聲請人聲請前2年實際支出吳蕭大妹、甲○○之扶養金額及其證明文件、繳納學費之單據及證明;吳蕭○○、甲○○之94至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甲○○之在學證明書、其他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計算方法;配偶乙○○之94至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等,則均未依限補正,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自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至於聲請人預納之郵務送達費3,400元,則待全案確定後,如有餘額,再行退還,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書記官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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