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簡字第55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志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沈昱雯 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0,9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書記官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