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三八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美商威而柔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繼云 相對人即債權人美商禮來ICOS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PaulN.當事人間民國九十三年度智裁全字第三號假處分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此條規定,於假處分准用之,同法五百三十三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排除侵害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處分後,迄未起訴,爰依前揭規定聲請命債權人起訴等語。聲請人前開主張,業經本院調閱本院民國九十三年度智裁全字第三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執全字第二七七號等卷宗查核屬實,且債權人迄未起訴之事實,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明確,故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楊筑婷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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