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一二四號
原告三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樓嘉君 律師複代理人 魏緒孟 律師被告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楊焜義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B法官甯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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