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簡字第7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七一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三
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兩造應就原告所有自小客車之殘值,提出意見。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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