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七一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三
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兩造應就原告所有自小客車之殘值,提出意見。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