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810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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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81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810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務人 劉月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5,38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相對人劉月英於94年4月28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
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記商店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相對人至98年2月2日止累計消費記帳225,386元正未給付,其中225,386元為消費款;0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8年2月2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違約金:無。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18101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劉月英│98年2月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225386元││││十計算之利息。│└──┴────┴─────┴──────┴─────┴───────┘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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