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更(一)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更(一)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更(一)字第24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張振興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拾壹月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因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第8條第1項、第4項、第12條第4項、第13條第4項等罪,前經本院前審訊問後認被告涉犯上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98年10月14日執行羈押,嗣因被告涉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第8條第1項、第4項、第12條第4項、第13條第4項等罪嫌疑重大,且本院前審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程序,嗣經先後延長羈押。迄至99年6月11日經最高法院發回本院更審,由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就案情部分之自白與相關證人之證詞不符,復有槍、彈等證據扣案可佐,足見被告所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第12條第4項、第13條第4項等罪嫌重大,其經警持搜索票查獲本件製造、持有槍彈等罪行,而逕予逮捕,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自99年6月11日羈押,嗣經99年9月11日第1次延長羈押,至99年11月10日止,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於99年11月1日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11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宋祺
法官林孟宜法官高玉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淩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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