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591號原告友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傳侯 律師
李建慶 律師複代理人 張家訓 律師被告美律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廖學興 律師
潘英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12月7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六法庭進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書記官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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