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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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96號聲請人 吳建勳
一、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茲限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3,060元,亦即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9×10×34=3,060】。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剩餘即退還予聲請人,附此敘明。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參照)。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陳昭綾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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