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司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字第345號聲請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為鴻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又聲請人應提出經濟部廢止鴻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之函文。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書記官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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