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2號原告 王耀仁 訴訟代理人 蔡榮德 律師複代理人 李明誌 被告臺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周錫瑋 訴訟代理人 郭緯中 律師
古健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98年度建字第111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9年2月22日裁定命在該給付工程款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98年度建字第111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錫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書記官羅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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