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07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0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3079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陳賢華 被告千里眼世訊股份有限公司千里眼世訊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余漢瑋 被告 尤筱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柒拾肆萬柒仟玖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貳仟柒佰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佰柒拾肆萬柒仟玖佰陸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兩造約定以原告總行所在地(臺北市中山區)即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第49條約定可憑,故本院就本件清償借款之訴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千里眼世訊股份有限公司即千里眼世訊有限公司(下稱千里眼世訊公司)、余漢瑋、尤筱琪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略以:
(一)千里眼世訊公司邀同余漢瑋及尤筱琪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4年11月25日與原告簽立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並於
104年11月30日申請撥款新臺幣(下同)3,575,000元及1,925,000元,共計550萬元,借期自104年11月30日起至105年5月30日止,利息按原告6至9個月臺幣定存機動利率加碼2.57%計算,每日調整一次。並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應按前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前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且依兩造間簽訂之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第12條第1項第1款之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千理眼世訊公司僅就各筆借款分別還款至如附表所示之最後計息日,合計尚欠本金4,747,96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余漢瑋及尤筱琪為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
(二)聲明:
1.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判斷:
(一)經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確認表、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撥款申請書、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利率查詢表等件影本為證(本院卷第5至25頁),核屬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參酌,經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上開證據,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二)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再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77年度台上字第1772號判決參照)。被告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經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自應負清償責任。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並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書記官黃文芳┌─────────────────────────────────────────────────────────┐│附表:│├──┬──────┬──────┬──────┬─────┬───────┬───┬───────────────┤││││││││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民國)││編號│借款金額(新│債權本金(新│借款期間│最後計息日│利息計算期間│年利率├───────┬───────┤││臺幣)│臺幣)│(民國)│(民國)│(民國)││逾期6個月內,│逾期超過6個月│││││││││以原利率之10%│者,以原利率之│││││││││計算│20%計算│├──┼──────┼──────┼──────┼─────┼───────┼───┼───────┼───────┤│1│3,575,000元│3,086,178元│104年11月30│105年3月15│105年3月16日起│3.46%│自105年4月16日│自105年10月16│││││日至105年5月│日│至清償日止││起至105年10月│日起至清償日止│││││30日││││15日止││├──┼──────┼──────┼──────┼─────┼───────┼───┼───────┼───────┤│2│1,925,000元│1,661,788元│104年11月30│105年3月15│105年3月16日起│3.46%│自105年4月16日│自105年10月16│││││日至105年5月│日│至清償日止││起至105年10月│日起至清償日止│││││30日││││15日止││├──┼──────┼──────┼──────┴─────┼───────┴───┴───────┴───────┤│合計│5,500,000元│4,747,9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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