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32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3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32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子銨
吳宥良郭重佑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洪梅芬 律師
李政儒 律師 涂欣成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68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彭子銨、吳宥良、郭重佑均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稱:被告彭子銨係址設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全球當鋪」之負責人,吳宥良、郭重佑分別係受彭子銨僱佣而擔任「全球當鋪」之業務,負責招攬客戶。詎彭子銨竟分別與附表編號1、7「出面洽借者」所示吳宥良、郭重佑2人共同基於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犯意聯絡,利用如附表所示 陳乃瑜 等借款人需錢急迫之際,約定貸與如附表所示款項及應支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利率,同時要求借款人提供如附表所示之擔保品作為還款之擔保,以此方式取得如附表所示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嗣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循線於民國103年9月2日,持搜索票前往「全球當鋪」執行搜索,扣得前揭共涉重利犯行之貸放款項相關資料,並通知借款人到案說明後,始悉全情。案經陳乃瑜告訴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因認被告等共同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被害人之為證人,與通常一般第三人之為證人不侔。被害人就被害經過所為之陳述,其目的在於使被告受刑事訴追處罰,與被告處於絕對相反之立場,其陳述或不免渲染、誇大。是被害人縱立於證人地位具結而為指證、陳述,其供述證據之證明力仍較與被告無利害關係之一般證人之陳述為薄弱。從而,被害人就被害經過之陳述,除須無瑕疵可指,且須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亦即仍應調查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陳述確有相當之真實性,而為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者,始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非謂被害人已踐行人證之調查程序,即得恝置其他補強證據不論,逕以其指證、陳述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01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係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復無其他調查途徑可尋,法院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分別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等涉犯前揭重利罪嫌,係以:⑴被告等人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之供詞。
⑵證人陳乃瑜、徐福安、 黃頎茵 、 李威霆 、 蔡明瑾 、 王聯榮
、 姜宏軒 、 李欣翰 、 陳怡君 、 黃奕諴 、 蔡思源 、 陳祉維 、 黃桂棋 、 蘇家弘 、 賴冠丞 、 趙素鑾 、 鄭雅穗 等人分別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之證言。
⑶證人陳乃瑜、黃頎茵、李威霆、蔡明瑾、王聯榮、姜宏軒
、李欣翰、陳怡君、黃奕諴、蔡思源、陳祉維、黃桂棋、蘇家弘、賴冠丞、趙素鑾借款時所簽之收當物品資料。⑷證人鄭雅穗所申請之台南南小北郵局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供全球當舖使用之帳戶)。
等件為證。
四、程序部分: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10條第1款分別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等既經本院認定無罪(理由詳如後述),本判決即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五、實體部分:㈠按刑法重利罪之成立,以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而貸
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並恃以為生為要件。又約定利率雖超過法定限制,致取得之利息與原本顯不相當,但在立約當時,行為人如無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之情形者,即不構成重利罪,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223號著有判決可稽。是本案被告等是否構成重利罪,應以借款人於借款當時是否有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之情形為斷,倘無上揭情形,縱然被告等所收者為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亦無構成重利罪之餘地(參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223號判決)。次按所謂急迫,係指所需要金錢或其他物品,其情形至為緊急迫切之義,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7號、83年度台上字第3419號分別著有判決可稽。
㈡次按:
⑴判決理由內如未說明被告有何乘借款人急迫需款而貸予金錢之事實,其所憑之證據及理由,難謂適法。
⑵查「生活費不夠」屬一般經濟上之週轉,與需要金錢或
其他物品,其情形至為緊急迫切之定義不同(見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913、3780、5775號判決等之見解)。
⑶單憑借款人急迫需用現款,貸以款項,取得與原本顯不
相當之重利等語,而未說明借款人如何有緊急迫切之情形?尚無法逕予認定構成重利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台上字第5223號、91年度台上字第913號分別著有判決可稽。
㈢【附表編號1、15】借款人陳乃瑜、賴冠丞雖於警詢中均證
稱:我當時在急迫需要資金周轉情況下,才向全球當鋪借錢等語(見警㈠卷第104、186、187頁)。 惟渠 二人並未證稱借款當時有如何急迫之情形,亦未提出有何急迫之證據以供本院調查。且陳乃瑜於本件借款之前,有曾經向全球當鋪借款之經驗,本件係其再度向全球當鋪增貸者,由此觀之陳乃瑜顯無輕率、無經驗之情形。後因全球當鋪員工將其車輛留質於當鋪,其心生不滿,始向員警舉發此案,此可由陳乃瑜於警詢中證稱:我以AHU-0235號自用小客車與我先生徐福安一同至全球當鋪借款,可以原車使用,去之前我有電話聯絡要增貸,到了全球當鋪之後,全球當鋪員工吳宥良及另一名不詳男子就強行限制我們行動自由,拔取車內鑰匙強要我們將名下所有之汽車留下等語可稽(見警㈠卷第101頁)。由此觀之借款人陳乃瑜因此不滿而挾怨舉發被告等。再陳乃瑜、賴冠丞二人經本院合法傳拘,均未到庭,此有送達回證、報到單及拘票在卷可稽(見院㈧卷第19、78、112、129、206、88、207頁,院㈨卷第25、95-98頁),以致本院無法調查渠等有何急迫之情形,故單憑陳乃瑜、 賴冠承 二人於警詢中證稱急迫云云,尚不足以認定渠等確有急迫之情事。
㈣【附表編號2、3、5、9、16】借款人:
⑴黃頎茵(編號2)於本院審理中經通知及拘提均未到庭(見
院㈧卷第112、126頁,院㈨卷第59頁),其於檢察官偵查中具結後證稱:我之前有跟其它當鋪借過,有比較過全球當鋪利息比較低,才去典當物品;其它當鋪比全球當鋪貴0.05%;跟另家比他們算低了等語(見偵㈤卷第63頁正反面)。
⑵李威霆(編號3)於本院審理中具結後證稱:我在向全球當
鋪借錢之前,曾向其它當鋪借錢,全部都結清了(見院㈨卷第28頁反面);民間借款的利息比全球當鋪高(見院
㈨卷第29頁);我曾經向4間當鋪借過錢,總共加起來差不多是6、7萬元,我去銀行領大概30萬元,一次全部清償,這4家當鋪包括全球當鋪(見院㈨卷第31頁正反面);向全球當鋪借錢的原因是那時候有在做一些音樂上的事情,就是玩音樂,需要買一些硬體,因為我當時還沒有把錢領出來,我有在創作音樂,編曲之類的,一台大概幾萬元的那一種設備,我是都不缺錢的,我不想一下子把所有的錢花掉了,那時候剛好朋友在當鋪工作,我就想說跟他們借錢,我來用音樂的東西,到最後過沒多久,我就直接把全部的錢都還掉等語(見院㈨卷第32反面、33頁)。
⑶王聯榮(編號5)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有在警局說因為全
球當鋪的利息比較低,所以我才向全球當鋪借,因為我從2個地方轉過去借,是移件;在全球當鋪有留車;因為要留車所以1個月後我又從全球當鋪移件出去(見院㈧卷第133頁正反面)。因為我在2間借,另外一間利息比較高,我就2間合併起來,向全球當鋪借;因為朋友說全球當鋪利息比較低,所以才移件去全球當鋪借;我借款的目的是要清償我的借款(見院㈧卷第136頁正反面);我一個月薪資2萬8千元;我花錢比較凶,看到東西就想買,玩車車子若怎麼樣就會去修理,2萬8千元收入不夠,跟家人朋友借錢要看臉色,跟錢莊借不用(見院㈧卷第137頁正反面)。我因為考量到全球當鋪收的比較便宜,所以才去向全球當鋪借;我賺的剛剛好夠繳利息和本金(見院㈧卷第138頁);因為我的薪資是現領的,但銀行要薪資轉帳證明,所以我才沒有向銀行借錢等語(見院㈧卷第140頁)。
⑷黃奕諴(編號9)於檢察官偵查中具結後證稱:我有留000-
000機車;我記得很快就還了;我當時沒錢要周轉;我當時沒有走投無路的情況;我沒有覺得全球當鋪的利息比較低,正常,大概當鋪都是這個利息;我之前有跟金融業者或其他當鋪借款的經驗;我利息只繳了一期;(問:
為何急需用錢)花太快了,我借款時是工讀生(見偵㈥卷第24頁反面、25頁)。
⑸ 蔡素鑾 (編號16)於本院審理中具結後證稱:我有向全球
當鋪借錢,因為有欠人家錢,人家在要錢了,不想欠別人人情,我是還人家的,在向全球當鋪借錢之前,已經有向其他當鋪借過錢了,因為他們比較便宜,所以我就到全球當鋪借錢,是移件到全球當鋪(見院㈧卷第209頁正反面);之前向別人借,沒借多久就過來向全球當鋪借,因為他們利息比較低等語(見院㈧卷第215頁反面)。
上揭借款人等,於向全球當鋪借款之前,均有向他人借款之經驗,其中黃頎茵、王聯榮、蔡素鑾等人甚至主張全球當鋪被告彭子銨(以下稱被告即指彭子銨)所收之利息較其他當鋪為低,故移件至被告經營之當鋪,由此觀之實難認上揭借款人等,於借款當時確有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之情事。再借款人李威霆於向被告借款前,曾有向4間民間當鋪借款之經驗;且係因滿足其音樂上之創作額外之花費,其並不缺錢,係因不願將其存款花光,始向被告借款,且嗣後不久即直接將借款還清,依此亦足認李威霆於借款當時,亦無急迫、輕率、無經驗之情形。
㈤【附表編號4、6、8】
⑴蔡明瑾(編號4)於本院審理中具結後證稱:我也不是走投
無路才去借錢;我之前沒有去跟其他當鋪借錢的經驗(見院㈧卷第115頁反面、第116頁);我在103年3月就清償本金了(見院㈧卷第116頁反面);如果省一點可以維持生活的需要;因為家人有急需用錢的需要,所以才去跟全球當鋪借;如果不去借會造成生活的不便(見院㈧卷第117頁反面、118頁上方);算是資金上的周轉(見院㈧卷第119頁);因為我弟弟借人家錢時間到了,所以我才向全球當鋪借錢等語(見院㈧卷第119頁反面)。
⑵姜宏軒(編號6)於檢察官偵查中具結後證稱:我當時沒有
很急著用錢;因為朋友要跟我借錢,我再向當鋪借款去借給朋友,因為當時身上沒有那麼多錢;本金及利息都還清等語(見偵㈣卷第65頁)。
⑶證人 陳品妡 即陳怡君(編號8)於本院審理中具結後證稱:
我5、6年前有去全球當鋪借款,好像是5萬元左右(見院㈨卷第34頁反面);我當時是跟 鄭奇安 一起過去的,當時
是鄭奇安要借錢,是鄭奇安用我的名字去借錢,錢都是鄭奇安在繳,之後他都沒有出面,當鋪說要幫我賣掉機車,那一台機車好像賣了2萬多元,我清償好像3萬多元(見院㈨卷第35頁)。
依上足稽,借款人蔡明瑾、姜宏軒、陳品妡等人,均非因其個人之需求始向被告借款,分別係因弟弟向他人借款,還款之時間屆至;無錢可借友人;友人以其為借款名義人等原因,始代其弟及友人向被告借款,依此足稽蔡明瑾、姜宏軒、陳品妡等人借款當時確均無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之情事。
㈥【附表編號7】李欣翰於本院審理中具結後證稱:我有向全
球當鋪借款,用IPAD借的,大概一個月還清;我是因為要還朋友錢,所以才向全球當鋪借錢(見院㈨卷第6頁);借錢時IPAD放在他們那邊;我當時在加油站工作,每月薪資約1萬多到2萬元,沒有結婚,也沒有小孩,沒有房貸,沒有卡債(見院㈨卷第8頁正反面),我欠朋友幾千元吧,我忘了,那時我還是學生,因為去銀行一次都要借很多,我覺得沒必要去銀行借;因為還朋友錢算是私底下的事,而且數量也沒有很多,就想說能自己解決就自己解決,所以沒有去跟爸爸、媽媽或兄弟姐妹借,當時的家庭經濟狀況不會很困難,我沒有積欠其他的債務(見院㈨卷第9頁);我借了一個多月就還清了等語(見院㈨卷第10頁反面)。依此足稽李欣翰借款當時有固定之工作、薪資,未婚、無子女、無房貸、無卡債,無任何經濟上之負擔,家庭經濟狀況亦佳,且因小額借款,無向銀行借貸之必要,不願麻煩父母親或兄弟姐妹,僅因返還朋友區區數千元之借款,始向被告彭子銨、郭重佑借款,且於借款後1個多月即將借款還清,由此可稽李欣翰於借款當時,並無急迫、經率、無經驗之情形。
㈦【附表編號10】蔡思源於本院審理中具結後證稱:我拿黃金
去向全球當鋪借錢,借的金額不大,好像一個月或一個多月就還清了;我有填過審核表;我借錢時沒有走投無路;我有比較過、思考過,老實說全球當鋪的利息比較低,才去向全球當鋪借錢(見院㈧卷第155、156頁);我當初向全球當鋪借錢是因為我找不到工作,我父母自己有工作不要我們扶養;(問:你為何不向你太太拿零用錢?)有老公在跟老婆要錢的嗎?我是比較傳統(見院㈧卷第158頁正反面);(問:為何不向銀行借款?)銀行有在借1萬元的嗎?我的零用錢幾乎都交給老婆管,不會再跟老婆要錢(見院㈧卷第159、160頁);我都是借款後一個月內還款等語(見院㈧卷第160頁反面)。足稽蔡思源家庭經濟狀況不差,妻子有正當工作賺錢可以供給家庭所需,係因一時無工作,不願向妻子伸手要錢,始向被告借款以應所需,且於借款之後極短暫之期間,即將借款還清,由此可知蔡思源於借款當時亦無急迫、經率、無經驗之情事。
㈧【附表編號11】陳祉維於本院審理中具結後證稱:我在向全
球當鋪借錢之前,也有向中國信託借過錢,是車貸和買個人用品;我是比較過之後覺得全球當鋪利息比較低,才向全球當鋪借款;借款當時並沒有很急(見院㈧卷第162頁反面、163頁);我個人沒有家用;車貸也沒有繳不出來;卡債的部分,是買東西分期付款慢慢繳(見院㈧卷第164頁反面);要再向中國信託借款,要審查,還要打電話到公司,很麻煩等語(見院㈧卷第165頁)。由此足稽陳祉維非無向銀行借款之經驗,並非不知銀行利息與當鋪利息之差別;曾經比較被告之利息與其他當鋪利息之高低,始選擇向被告借款;係因向銀行申貸較為麻煩,始向被告借款,並非因家中經濟重擔始為借款,由此足稽陳祉維於借款當時亦無急迫、經率或無經驗之情事。
㈨【附表編號12、13】黃桂棋於本院審理中具結後雖證稱:因
為當時急需要用錢,就直接趕快拿錢走人;當時借錢的原因是家裏有急用;要繳信用卡及一些生活費用等語(見院㈧卷第167頁)。惟查:信用卡消費之費用及生活費,依照上揭最高法院之見解屬於一般經濟上之週轉,與需要金錢或其他物品,其情形至為緊急迫切之定義不同;且黃桂棋於向全球當鋪借款前,曾因相同之原因向銀行貸款,因積欠銀行貸款未還,以致本次無法再度向銀行借款而轉向被告借款(見院㈧卷第170頁);由此觀之,難認黃桂棋此次向被告借款當時,有急迫之情形。再參黃桂棋之弟弟,亦在當鋪業工作,因認為在其工作之當鋪借款,賺自己人的錢不好,故其弟代黃桂棋出面與全球當鋪協商借款(見院㈧卷第167頁反面、第168頁反面),由此觀之黃桂棋亦無輕率、無經驗之情事。
㈩【附表編號14】證人蘇家弘於本院審理中具結後證稱:我有
用汽車和鑽石向全球當鋪借款(見院㈨卷第40頁反面);因為我有一段感情家裏不贊同,所以我沒有辦法尋求家裏的幫助或是一些比較正式的借貸管道;當時借錢的是我女朋友(見院㈨卷第41頁反面);我曾經向其他當鋪借過錢,但是已經解決了;感情的因素因為她需要這筆額外的負擔,因為金額有點大,所以我也是想辦法解決這件事情(見院㈨卷第42頁);全球當鋪的利息和其它當鋪差不多;這些錢並不是我要用的,我本身是想借由這個短暫的方式解決這個債務;當初我女朋友發生一些狀況,非一定要用到這些錢不可(見院㈨卷第43頁);全球當鋪通知我女朋友叫她把車子開過去,然後把我的車子扣留在他們公司,我當天就把債務還清了(見院㈨卷第43頁反面);借款給女朋友是要清償外面當鋪的錢(見院㈨卷第50頁)等語,由此足稽,本件並非蘇家弘向被告借款,而係其女友借款;蘇家弘有曾經向其他當舖借款的經驗,非毫無經驗之人;借款的原因係為蘇家弘之女友清償其他當鋪之欠款。由此推知本件借款人亦無急迫、輕率、無經驗之情事。
此外,公訴人提出被告等人分別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之供
詞、證人陳乃瑜、徐福安、黃頎茵、李威霆、蔡明瑾、王聯榮、姜宏軒、李欣翰、陳怡君、黃奕諴、蔡思源、陳祉維、黃桂棋、蘇家弘、賴冠丞、趙素鑾、鄭雅穗等人分別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之證言與證人陳乃瑜、黃頎茵、李威霆、蔡明瑾、王聯榮、姜宏軒、李欣翰、陳怡君、黃奕諴、蔡思源、陳祉維、黃桂棋、蘇家弘、賴冠丞、趙素鑾借款時所簽之收當物品資料與證人鄭雅穗所申請之台南南小北郵局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供全球當舖使用之帳戶),均僅能證明證人等曾向被告等借款之事實,亦均無法證明證人等於借款當時確有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之情事。
綜上所述,本件公訴意旨所據積極證據所為之證明並未達到
於通常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故不能遽為被告有罪之判斷。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上揭不法犯行,揆諸前述規定,既不能證明被告等犯罪,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華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謝璧卉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附表】┌─┬───┬───┬───┬───────┬────┬───────────┬─────┐│編│行為人│出面洽│借款人│借款日期│借款金額│計息方式│擔保品││號││借者│││(新臺幣│││││││││)│││├─┼───┼───┼───┼───────┼────┼───────────┼─────┤│1│彭子銨│吳宥良│陳乃瑜│103年1月28日│5萬元│每15天為一期利息2,250│車牌號碼│││吳宥良│││││元,預扣第一期利息,實│000-0000號││││││││拿47,750元,年利率相當│小客車││││││││於約113%。││├─┼───┼───┼───┼───────┼────┼───────────┼─────┤│2│彭子銨│不詳│黃頎茵│102年7月間│6萬元│每30天為一期利息5,000│車牌號碼││││││││元,年利率相當於100%│000-000號││││││││。│機車│├─┼───┼───┼───┼───────┼────┼───────────┼─────┤│3│彭子銨│不詳│李威霆│101年10月18日│7萬元│每30天為一期利息4,500│車牌號碼││││││││元,預扣第一期利息,實│000-000號││││││││拿6萬5,500元,年利率│、000-000││││││││相當於約82%。│號機車│├─┼───┼───┼───┼───────┼────┼───────────┼─────┤│4│彭子銨│不詳│蔡明瑾│103年1月27日│2萬元│每15天為一期利息1,500│車牌號碼││││││││元,預扣第一期利息,實│000-000號││││││││拿18,500元,年利率相當│機車││││││││於約194%。││├─┼───┼───┼───┼───────┼────┼───────────┼─────┤│5│彭子銨│不詳│王聯榮│102年9月3日│4萬元│每15天為一期利息3,000│車牌號碼││││││││元,預扣第一期利息,實│000-000號││││││││拿3萬7,000元,年利率│機車││││││││相當於約194%。││├─┼───┼───┼───┼───────┼────┼───────────┼─────┤│6│彭子銨│不詳│姜宏軒│102年11月21日│5萬元│每30天為一期利息3,875│車牌號碼││││││││元,預扣第一期利息,實│000-000號││││││││拿4萬6,125元,年利率│機車││││││││相當於約100%。││├─┼───┼───┼───┼───────┼────┼───────────┼─────┤│7│彭子銨│郭重佑│李欣翰│103年4月29日│1萬元│每15天為一期利息376元│平板電腦│││郭重佑│││││,預扣第一期利息,實拿│││││││││9,624元。年利率相當於│││││││││約93%。││├─┼───┼───┼───┼───────┼────┼───────────┼─────┤│8│彭子銨│不詳│陳怡君│99年9月11日│5萬元│每15天為一期利息4,500│車牌號碼││││││││元,預扣第一期利息,實│000-000號││││││││拿4萬5,500元,年利率│機車││││││││相當於約237%。││├─┼───┼───┼───┼───────┼────┼───────────┼─────┤│9│彭子銨│不詳│黃奕諴│101年10月15日│5萬元│每30天為一期利息3,200│車牌號碼││││││││元,預扣第一期利息,實│000-000號││││││││拿3萬6,800元,年利率│機車││││││││相當於約104%。││├─┼───┼───┼───┼───────┼────┼───────────┼─────┤│10│彭子銨│不詳│蔡思源│103年4月22日│1萬元│每30天為一期利息500元│金飾││││││││,預扣第一期利息,實拿│││││││││9,500元,年利率相當於│││││││││約63%。││├─┼───┼───┼───┼───────┼────┼───────────┼─────┤│11│彭子銨│不詳│陳祉維│103年7月29日│5萬元│每30天為一期利息3,750│金飾││││││││元,預扣第一期利息,實│││││││││拿4萬6,250元,年利率│││││││││相當於約97%。││├─┼───┼───┼───┼───────┼────┼───────────┼─────┤│12│彭子銨│不詳│黃桂棋│100年8月28日│6,000元│每30天為一期利息450元│金飾戒指││││││││,預扣第一期利息,實拿│││││││││5,550元,年利率相當於│││││││││約97%。││├─┼───┼───┼───┼───────┼────┼───────────┼─────┤│13│彭子銨│不詳│黃桂棋│102年7月間│6萬元│每30天為一期利息4,500│金飾戒指、││││││││元,預扣第一期利息,實│車牌號碼││││││││拿5萬5,500元,年利率│000-000號││││││││相當於約97%。│機車│├─┼───┼───┼───┼───────┼────┼───────────┼─────┤│14│彭子銨│不詳│蘇家弘│102年12月間│13萬元│每15天為一期利息9,750│車牌號碼││││││││元,預扣第一期利息,實│00-000號小││││││││拿12萬250元,年利率相│客車││││││││當於約194%。│││││││├────┼───────────┼─────┤││││││3萬元│每15天為一期利息2,250│鑽石││││││││元,預扣第一期利息,實│││││││││拿2萬7,750元,年利率│││││││││相當於約194%。││├─┼───┼───┼───┼───────┼────┼───────────┼─────┤│15│彭子銨│不詳│賴冠丞│103年7月間│2萬元│每15天為一期利息1,500│金飾││││││││元,預扣第一期利息,實│││││││││拿1萬8,500元,年利率│││││││││相當於約194%。││├─┼───┼───┼───┼───────┼────┼───────────┼─────┤│16│彭子銨│不詳│趙素鑾│99年4月間│5萬元│每15天為一期利息2,500│車牌號碼││││││││元,預扣第一期利息,實│000-000號││││││││拿4萬7,500元,年利率│機車││││││││相當於約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