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079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陳賢華 被告千里眼世訊股份有限公司千里眼世訊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余漢瑋 被告 尤筱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游國治為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
170條、第173條定有明文。又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法定代理人原為 邱正雄 ,嗣於民國
105年7月25日變更為游國治,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列印可查,爰依職權裁定由游國治承受訴訟,並續為訴訟行為。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書記官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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