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775號聲請人桃園縣私立育青汽車駕駛短期職業補習班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丙○○」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兩造間聲請確認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之書狀誤載相對人甲○○為丙○○,致本院前開裁定當事人欄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人之聲請,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書記官劉彩華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