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13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三八О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七四五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以詐術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處有期徒刑伍月,緩刑參年。
事實
一、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先於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九日向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邦銀行)申請信用卡,約定於一個月內預先消費新台幣(下同)八萬元,再另於下個月付款,詎甲○○並無付款之意願,而向聯邦銀行人員詐稱願意依約付款,聯邦銀行人員不疑有詐而陷於錯誤,於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發卡予甲○○,甲○○取得前揭信用卡後,即基於概括之犯意,自八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同年九月十五日止,連續向如附表所示之商行簽帳消費及預借現金合計七萬九千九百四十五元,屆期甲○○並未付款,而由聯邦銀行代為墊付,甲○○因而得免為付款之不法利益。嗣因甲○○逃匿,聯邦銀行追討無著,始之受騙。
二、案經聯邦銀行訴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其向告訴人聯邦銀行申請信用卡並持以至如附表所示之商行簽帳消費及預借現金,且事後分文未償付之事實,已供認不諱,雖其以並無詐諞之意圖為辯解,惟查:被告於向告訴人申請上開信用卡使用之初,已明知其當時之經濟狀況不佳,非但對外尚有欠款二十餘萬元,且其本身之工作亦將快沒有了等情,業經被告於本院調查時供述綦詳(本院卷第一一頁至第一三頁),參以被告於取得上開信用卡後,於短短半個月時間內,即持該信用卡簽帳消費及預借現金達九萬九千九百四十五元,已近八萬元之信用額度,且事後又拒不繳款並逃匿無蹤,足見被告係蓄意詐騙無訛。此外,右開事實並經告訴人之代理人 吳采容 於偵審中指訴甚詳,並有聯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被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信用卡帳單查詢資料、消費明細表暨簽帳單、本院支付命令等附卷可稽,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查信用卡交易,特約商店對於持卡人之有無支付能力,並無調查之義務,惟發卡銀行對於特約商店經由聯合處理中心送來之簽帳單,誤信為日後持卡人一定依約償還,因而代持卡人墊付價款予特約商店,仍係因受詐欺陷於錯誤而為金錢之支付處分行為,持卡人於使發卡銀行代墊價款與特約商店,因而得有不法利益,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詐欺得利罪,公訴人以被告上開所為係犯同法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其起訴法條尚有未洽,應予變更。被告上開多次消費簽帳及預借現金之犯行,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得利益尚屬不多及犯罪後,已設法以分期方式償還告訴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事後已設法以分期方式償還告訴人,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併予宣告緩刑三年,用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世芬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若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鄭昭亮附錄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商號名稱│簽帳消費或預借現金日期│金額(新台幣)│├──┼──────────┼───────────┼─────────┤│一│東達機車行│八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二萬九千元│├──┼──────────┼───────────┼─────────┤│二│信航企業社│八十七年九月一日│二萬元│├──┼──────────┼───────────┼─────────┤│三│富邦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八十七年九月五日│五千元│├──┼──────────┼───────────┼─────────┤│四│富邦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八十七年九月五日│二萬元│├──┼──────────┼───────────┼─────────┤│五│南屏實業有限公司│八十七年九月五日│三千元│├──┼──────────┼───────────┼─────────┤│六│預借現金五千元手續費│八十七年九月九日│一百七十五元│├──┼──────────┼───────────┼─────────┤│七│預借現金二萬元手續費│八十七年九月九日│七百元│├──┼──────────┼───────────┼─────────┤│八│富邦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八十七年九月十一日│二千元│├──┼──────────┼───────────┼─────────┤│九│預借現金二千元手續費│八十七年九月十五日│七十元│├──┴──────────┴───────────┴─────────┤│合計:七萬九千九百四十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