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О三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九0八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肆年。
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參佰參拾捌片、音樂錄音帶貳佰參拾捲,均沒收。
事實
一、乙○○係攤販業者,明知某年籍姓名不詳綽號「 阿賢 」之成年男子,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在高雄市○鎮區○○○街○○○巷口夜市,以每張光碟片新臺幣(下同)一百元、每捲錄音帶七十元之價格所兜售者,係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擅自重製之侵害著作權之物,竟仍基於營利之意圖而向其購入,並自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在高雄市○鎮區○○○街○○○巷口之夜市攤位,以每張音樂光碟片二百元、每捲音樂錄音帶一百元之價格,販賣予不特定人,賺取其差額謀利,並供作生活之資。嗣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晚間九時三十分許,經警方會同告訴人代理人 林英傑 於上址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三百三十八片、音樂錄音帶二百三十捲。
二、案經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環球唱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訴請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移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對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以每張音樂光碟片一百元、每捲錄音帶七十元之價格,向綽號「阿賢」之成年男子購入盜版音樂光碟片及錄音帶,並自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在高雄市○鎮區○○○街○○○巷口之夜市攤位,以每張光碟片二百元、每捲錄音帶一百元之價格,販賣予不特定人謀利,並恃以為生之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代理人林英傑、甲○○之指述情節相符,並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三百三十八片、音樂錄音帶二百三十捲扣案可稽。且被告係以擺設攤販為業,其所販賣之盜版音樂光碟片、音樂錄音帶之數量亦大,足見被告確恃販賣盜版音樂光碟片、錄音帶為生。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九十四條之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常業罪。爰審酌被告明知係他人擅自重製之盜版音樂光碟片、錄音帶,竟仍予買受,並販賣予不特定人圖利,漠視著作權財產權人為錄音著作所投助之大量心力,嚴重侵害其權利,惟念其犯後態度良好,且販賣之時間尚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於七十二年間,因竊盜案件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於七十四年四月四日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憑,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併予以宣告緩刑四年,以啟自新。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三百三十八片、音樂錄音帶二百三十捲,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九十四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曾淑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賴成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附錄本案犯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附表一:
┌──────────┬────┬───────────────────┐│盜版錄音帶名稱│捲數│著作財產權人│├──────────┼────┼───────────────────┤│ 伍佰 -白鴿│一二│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鄭秀文 -我應該得到│九│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梁泳琪 -新鮮│二五│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蔡依林 VS 楊乃文 │三四│環球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黃乙玲 -無字的情批│四0│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康晉榮 -催淚│三五│博德曼唱片股份有限公司│├──────────┼────┼───────────────────┤│黎明-非我莫屬│四二│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蘇永康 -愛一個人好難│三九│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張宇 -雨一直下│三五│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趙詠華 -相見太晚│五一│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二王二后│六六│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共計三百八十八捲│└───────────────────────────────────┘附表二:
┌──────────┬────┬───────────────────┐│盜版音樂光碟片名稱│片數│著作財產權人│├──────────┼────┼───────────────────┤│ 吳宗憲 -你比從前快樂│一七│博德曼唱片股份有限公司│├──────────┼────┼───────────────────┤│黎明-非我莫屬│二二│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蘇永康-愛一個人好難│一0│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趙詠華-相見太晚│二九│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蔡依林-我知道你很難│一九│環球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過│││├──────────┼────┼───────────────────┤│梁泳琪-新鮮│二二│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鄭秀文-我應該得到│一一│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伍佰-白鴿│一六│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黃乙玲-無字的情批│二六│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那英-乾脆│三0│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四大天王│二八│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共計二百三十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