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339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33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三九九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四二五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以文字公然煽惑他人犯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六合彩明牌吉數號碼單陸張、空白紙拾陸張均沒收。
事實
一、乙○○於民國八十七年間,曾犯妨害秩序罪,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甫於八十八年一月十八日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又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十四時四十分許,在台南市○○路○段○○○號健康商場內之公共場所,設攤販賣六合彩明牌,並向不特定人解說六合彩明牌中獎機率,以此方式公然煽惑他人簽賭六合彩賭博。嗣於該日十四時四十五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犯罪所用之六合彩賭博明牌吉數號碼單陸張、空白紙拾陸張等物。
二、案經台南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報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固坦承於右揭時地被查扣得上開六合彩號碼單及空白紙乙節,惟矢口否認有何販賣明牌之犯行,辯稱:那天伊只是與人討論,自行書寫,是邊走邊寫時被警察抓到的,並不是在我攤位被查到的,伊並未販賣明牌云云。然查:右揭事實,業經證人即同時在現場觀看之 陳長川 於警訊中證述甚詳,參以證人陳長川所稱:(現場是否有販賣明牌之人,你是否認識?)有,但我都不認識,我一星期大約去兩趟健康商場,今天是下午兩點左右到的,只有我一人前去。現場查獲之 蘇振昇 、乙○○等四人我都不認識他們等情節,足見上情洵屬有據應非子虛。而證人即查獲之警員甲○○到庭證稱:那天我到現場時有一位啞吧在攤位上爭吵,而被告攤位前則有三、四位客人,啞吧在他前面吵,..當時被告在攤位桌子裡面,其他人圍著他,所以一看就知道他是主持人等語(本院八十九年一月廿一日審判筆錄),益徵被告所辯不實,衡以被告之前既曾因販賣六合彩明牌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有該院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三二一五號刑事判決一份在卷可參,苟若被告上開所辯為真實,則依其曾有多次「販賣明牌」之前科紀錄之經驗,理應知悉於公共場所避嫌,豈有於十四時至十五時之時分再攜持上開扣案物至公眾巿場與人討論之理!此外,並有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六合合彩明牌吉數號碼單陸張、空白紙拾陸張扣案可證,被告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尚無足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被告於公共場所,公然販賣預測六合彩中奬之明牌,並提供六合彩中奬號碼,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之罪。又被告前於八十七年間,因犯妨害秩序罪,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甫於八十八年一月十八日執行完畢,有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五年之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年齡、為圖一時之小利一再觸犯刑章之習性,併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所得利益、其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之六合彩明牌吉數號碼單陸張、空白紙拾陸張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或預備供犯罪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均依法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廿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沈揚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瑞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廿八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以下罰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