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四七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
理由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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