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9年度岡簡字第333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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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岡簡字第33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10月15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俊文
  書 記 官 郭素蓉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柒佰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
貳萬貳仟壹佰肆拾柒元部份,自民國96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9.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1月30日起至清
償日止,每月以新臺幣貳仟元計算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零伍拾陸元,及自民國94年
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及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
條款、歷史帳單詢表、授信明細查詢單等件為證,經本院核
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
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郭素蓉
法官張俊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書記官郭素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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