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9年度東小字第21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東小字第21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東小字第21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捌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零零五計算
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超過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郭玉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書記官莊惠如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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