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庭簡易裁定 99年度港秩易字第3號
移送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聲請機關於民國99
年7月7日雲警西偵社字第0990008539號移送書裁處罰鍰,因逾
期不繳納,聲請機關於99年10月4日雲警西偵社字第0990011089
號聲請易以拘留,本院北港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文
甲○○易處拘留肆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80條第1項第2款之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罪,經本
院北港簡易庭於99年7月29日以99年度港秩字第16號裁處罰
鍰新臺幣(下同)4,000元確定。惟被處罰人逾期不繳納罰
鍰,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
等語,並提出本院99年度港秩字第16號裁定影本1紙、雲林
縣警察局臺西分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及送
達證書正本各1紙為證。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以新臺幣900
元折算1日之比例,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易處拘留4日。
三、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侯廷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林美鳳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