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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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487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1,6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1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何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書記官陳俐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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