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99號抗告人即被告丁○○
乙○○庚○○辛○○甲○○己○○丙○○戊○○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臺北看守所間因98年訴字第399號拆屋還地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10月2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賴秀蘭法官陳雯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書記官陳彥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