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交聲字第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6年度交聲字第626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
趙仁崇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民國96年5月18日所為之處分(中監違字第裁60-G00000000),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略以:緣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下稱異議人)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國96年2月16日16時
55分許,在臺中市○○○路、學士路口(往市區),因「在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違規,經臺中市警察局交通警察隊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4款舉發,異議人於期限內到案申訴,復經原舉發單位回覆略以違規屬實並更正舉發條款,異議人仍不服,本所遂於96年5月18日裁決處罰新臺幣600元整。
二、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當時車子直行在臺中市○○○路,經進化北路與學士路時,紅綠燈轉為左轉號誌,此時車子已經超越機車停車格,為求遵守交通規則,便跟隨前方機車一起左轉,繞道而行,於下一路口再回到進化北路繼續直行,試問若不如此,應如何為之?伊沒有要左轉,左轉是不得已。且在內側車道車牌號碼0000-00自用小客車的煞車燈是全亮的,表示該車係在靜止狀態,亦無妨礙其左轉,如此執法,未免過於嚴厲。
三、按汽車駕駛人在多車道左轉彎時,不先駛入內側車道者,處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是自以行為人係左轉彎時未先駛入內側車道,始得依據上開條款科處罰鍰
四、經查:異議人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上開時間、地點,確有自外側車道向左轉彎,未依規定先行駛入內側車道之情形,此卷附之違規照片2張附卷可稽。至異議人辯稱:位於內側車道車牌號碼0000-00自用小客車係處於完全靜止狀態,伊左轉並無妨礙該車等語,惟經本院檢視當時違規照片,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欲依左轉號誌向左轉彎時,因異議人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自外側車道向左轉彎,致使該車不得不另踩煞車停止左轉,此自前揭照片中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已有向前移動行駛之情形自明,並非異議人所稱,當時該自用小客車係在完全靜止之狀態。又行車管制號誌燈色之變換順序,依綠燈、閃光綠燈、黃燈、紅燈之原則,依次循環運轉;其中閃光綠燈表示綠燈時段終了,尚未進入交岔路口之車輛及行人儘可能不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而圓形黃燈之設置目的,用以警告車輛駕駛及行人,表示紅燈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亦為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12條第1款、第206條第3款、第4款所明定。換言之,車輛未進入路口前,如路口已顯示黃燈,則不得再進入路口。且汽車駕駛人行經設有交通號誌之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交通號誌之變換,看見交通號誌由綠燈變換為黃燈時,即應減速準備停車。本件異議人以其為避免違規停止於機車停車格內,故不得已而左轉等語置辯,亦不足採認。從而,原處分機關據以援引上開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600元整,並無不當。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斷,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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