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20號原告 馮賴斌 訴訟代理人 蔡如媚 律師被告 陳春桂
張重盛 陳世明 周清富 周清錦 余羽飛 陳玉珠 周文慶 周文欽 趙郁晴 周張抱 洪紹鈞 周良墩 上開被告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祐寧 被告 馮仁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二之記載應予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二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杰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書記官王素珍附表二:
┌─────┬────┬──────────────┬───────┐│分割後取得│面積│分割後共有人權利範圍比例│備註││之土地位置││││├─────┼────┼──────────────┼───────┤│共有附圖方│797.80│被告陳春桂0000000分之971625│││案1暫編地│平方公尺│張重盛0000000分之0000000│││號1088部分││陳世明0000000分之0000000│││(附圖誤為││周清富0000000分之311394│││地號1008)││周清錦0000000分之311394│││││余羽飛0000000分之622789│││││陳玉珠0000000分之303610│││││周文慶0000000分之303610│││││周文欽0000000分之303610│││││周張抱0000000分之303610│││││洪紹鈞0000000分之57830│││││周良墩0000000分之0000000│││││趙郁晴0000000分之303610││├─────┼────┼──────────────┼───────┤│共有附圖方│323.22│原告馮賴斌2分之1│左列2人各以新││案1暫編地│平方公尺│被告馮仁志2分之1│臺幣2萬2500元││號1008(1)│││補償被告陳春桂││部分(附圖│││││誤為地號│││││1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