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42號原告 王振廣 訴訟代理人 陳純青 律師被告 陳韋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被告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原告聲請對被告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告陳韋全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林昶燁法官林婕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書記官王鏡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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