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17號上訴人信福營造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軒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柏傑塑膠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展鑫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大業開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環宇總合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炯同企業有限公司、振順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9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79,280元,應繳裁判費56,148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宏欽
法官楊淑珍法官楊淑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書記官王資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