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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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17號上訴人信福營造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軒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柏傑塑膠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展鑫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大業開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環宇總合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炯同企業有限公司振順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9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79,280元,應繳裁判費56,148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宏欽
法官楊淑珍法官楊淑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書記官王資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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