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321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簡字第3210號
原   告  劉玉枝
訴訟代理人  林佐偉 律師
被   告  籃山榮
被   告  籃秀香
被   告  籃山陽
被   告  籃山昱
被   告  籃麗眞
被   告  籃麗芬
被   告  籃麗儷
被   告  籃麗玫
被   告  籃高顯
被   告  籃正吉
被   告  籃南雄
被   告  何振忠
被   告  籃清虹
被   告  謝玉美
被   告  籃淑儒
被   告  籃淑吟
被   告  籃淑君
被   告  李柏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籃 卓素蘭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柯蒼昇
被   告  籃高元
被   告  林千閔
被   告  顏韮菜
被   告  籃高隆
被   告  籃國元
被   告  籃高祥
被   告  籃山莊
被   告  籃山雲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被   告  劉世傑
被   告  劉碧蓉
被   告 李 劉碧姬
被   告 林 劉碧玲
被   告  劉碧珠
被   告  劉玉瑛
被   告  劉幸宜
被   告  柳籃桂連
被   告  周順發 (兼 周德周東豐 之繼承人)
被   告  周東海 (兼周德、周東豐之繼承人)
被   告  周美華 (兼周德、周東豐之繼承人)
被   告 蔡 周美滿 (兼周德、周東豐之繼承人)
被   告  籃秀春
被   告  籃秀美
被   告  籃山明
被   告  籃山文
被   告  籃秀環
被   告  藍秀鳳
被   告  籃山中
被   告  籃山俊
被   告  籃山堡
被   告  籃山本
被   告  劉蔚儒
被   告  劉子睿
被   告  王元才
被   告 南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孝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分別於民國106年2月10
日、106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合併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周順發、周東海、周美華、 蔡周美滿 ,應就其被繼承人周德
所遺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六二一○○分
之十,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周順發、周東海、周美華、蔡周美滿,應就其被繼承人周東
豐所遺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六二一○○
分之十,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分割如附圖及附表一
所示。
被告周順發、周東海、周美華、蔡周美滿,應就其被繼承人周德
所遺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六二一○
○分之十,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周順發、周東海、周美華、蔡周美滿,應就其被繼承人周東
豐所遺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六二一
○○分之十,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分割如附圖及附
表二所示。
被告周順發、周東海、周美華、蔡周美滿,應就其被繼承人周德
所遺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六二一○
○分之十,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周順發、周東海、周美華、蔡周美滿,應就其被繼承人周東
豐所遺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六二一
○○分之十,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分割如附圖及附
表三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四、五、六所示原應有部分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除被告南裕企業有限公司於本院105年2月
11日、及被告 李伯勳藍卓素蘭 於105年4月21日言詞辯論期
日到庭外,其餘被告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
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
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
法第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於民國
105年10月19日起訴後,被告周德於106年2月28日死亡,其
繼承人為被告周順發、周東海、周美華、蔡周美滿,有繼承
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本院卷二第82至86頁),原告
具狀聲明被告周德部分由周順發、周東海、周美華、蔡周美
滿承受訴訟,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
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
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6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
被告南裕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張德欽 ,嗣於訴訟
進行中,其法定代理人變更為張孝裕,有陳報狀、有限公司
變更登記表,及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一第15至16頁、第
150至160頁、本院卷二第141至142頁),於法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兩造共有臺中市○○區○○段○○○○○○○○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各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如附
表四、五、六所示,又系爭土地並未訂有不分割之特約,亦
無因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惟無法以協議方式分割,爰
依民法第823條、第824條之規定,請求將系爭土地分割如主
文第3、6、9項所示。並聲明:如主文第1至9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籃山陽、籃山昱、籃山中、籃正吉、籃南雄、籃清虹、
何振忠、謝玉美、籃淑儒、籃淑吟、籃淑君、籃山明、籃山
文、籃山俊、籃山堡、籃山本、南裕企業有限公司、李伯勳
、藍卓素蘭等人陳稱:同意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見本院卷
一第196至203頁、卷二第10頁)。
㈡、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為任何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公用徵收或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
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
759條定有明文。又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處分行為,當事人
於訴訟中,併請求辦理繼承登記,不但符合訴訟經濟原則,
於法之旨趣亦無違(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012號判例要旨
參照)。經查,本件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各共
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四、五、六所示,周東豐於100
年6月4日死亡、周德於106年2月28日死亡,是周東豐就系爭
土地之應有部分62100分之10,原由其父親周德繼承,嗣因
周德死亡,故由周順發、周東海、周美華、蔡周美滿等四人
再轉繼承;又周德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62100分之10,應
由子女即周順發、周東海、周美華、蔡周美滿等四人繼承,
而渠等尚未辦理繼承登記等情,有土地登記謄本、周東豐及
周德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
第56至58頁、本院卷二第81至86頁),堪信為真。從而,原
告請求被告周順發、周東海、周美華、蔡周美滿,應就其被
繼承人周東豐、周德各所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62100分之10
,辦理繼承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
、2、4、5、7、8項所示。
㈡、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
此限;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為之;分割之方
法不能協議決定,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以原物分
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項、第2項
第1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所
共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又系爭土地
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共有人間亦未訂有不
分割之約定,惟無法達成協議分割等情,為到庭被告所不爭
執,並有原告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查(見本院卷二第
17至61頁),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訴請裁判分割系爭土
地,應屬有據。
㈢、按法院就共有物為裁判分割時,應考慮共有物之性質、使用
現狀、各共有人主觀意願、分得土地之經濟效用、公平性等
因素。經查,系爭土地坐落在臺中市南屯區內,現況為大慶
車站附近之土地,又系爭土地位於98年10月30日府都計字第
0980276886號公告發布「擬定臺中市都市計劃(整體開發地
區單元六、七)(大慶車站附近)細部計畫案」之重劃區範
圍內(即通稱第13期重劃區內)乙節,有臺中市政府都市計
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現場照片在卷
可查(見本院卷一第41頁、第112至122頁),縱採附表一、
二、三所示分割方案,被告 藍山明藍山文藍清虹 、藍正
吉、何振忠、 藍山羊藍山昱藍山中 等人分割後土地面積
狹小、細長,惟因原告表示:系爭土地面臨重劃,有分割為
單獨所有後,便與重劃區內其等親戚其他土地合併集中分配
之利益存在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0頁背面至第11頁正面),
本院審酌市地重劃是依照都市計畫之規劃內容,將一定區域
內,畸零細碎不整之土地,加以重新交換調整,並由土地所
有權人共同負擔公共設施用地及重劃費用,配合興建公共設
施,使各宗土地成為大小適宜形狀方整之土地,均直接臨路
,且立即可供建築使用,並按原位次重新分配予原土地所有
權人之綜合性土地改良事業,故重劃前分割為單獨所有之土
地,不論如何狹小、細長,及是否臨路,重劃後,只要符合
最小分配原則,均將換得「大小適宜形狀方整鄰路立即可供
建築之土地」,原告此部分主張,應屬合理。又分得編號D
、D1、D2之共有人即被告謝玉美、 藍淑儒藍淑吟藍淑君
等四人亦具狀表示同意此分割方案,同意保持共有,分得編
號K、K1、K2之共有人即原告及被告籃山俊、籃山堡、籃山
本等四人亦表示同意此分割方案,同意保持共有,本院予以
尊重;至於分得編號F、F1、F2土地之共有人,被告南裕企
業有限公司、李伯勳、藍卓素蘭表示同意原告分割方案,其
餘共有人經本院送達附表一、二、三之分割方案後,未具狀
表示不同意並提出其他分割方案。是本院綜合上情、及系爭
土地之使用現狀、共有人之意願、土地之經濟效用等因素,
認系爭土地按如主文第3、6、9項所示分割方案,除可消滅
共有關係,符合部分共有人之意願,且各共有人分得土地面
積與其等原應有部分面積一致,毋庸再行找補,爰判決如主
文第3、6、9項所示。
四、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
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
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因
系爭土地分割後,全體共有人同蒙其利,自以由各共有人按
土地原應有部分比例負擔訴訟費用為宜,爰判決如主文第五
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0條之1、第
85條第1項但書。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書記官陳麗靜
附表一: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分割方案
┌───────┬────┬──────┬───────┬─────┐
│標示│面積(㎡)│取得人│應有部分│備註│
├───────┼────┼──────┼───────┼─────┤
│如附圖編號A│8.56│籃山明│全部││
├───────┼────┼──────┼───────┼─────┤
│如附圖編號B│8.56│籃山文│全部││
├───────┼────┼──────┼───────┼─────┤
│如附圖編號C│14.17│籃清虹│全部││
├───────┼────┼──────┼───────┼─────┤
│如附圖編號D│56.68│謝玉美│109/436││
││├──────┼───────┤│
│││籃淑儒│109/436││
││├──────┼───────┤│
│││籃淑吟│109/436││
││├──────┼───────┤│
│││籃淑君│109/436││
├───────┼────┼──────┼───────┼─────┤
│如附圖編號E│219.33│籃南雄│全部││
├───────┼────┼──────┼───────┼─────┤
│如附圖編號F│367.51│籃山榮│11811/36751││
││├──────┼───────┤│
│││籃秀香│5906/36751││
││├──────┼───────┤│
│││籃麗眞│1476/36751││
││├──────┼───────┤│
│││籃麗芬│1476/36751││
││├──────┼───────┤│
│││籃麗儷│1476/36751││
││├──────┼───────┤│
│││籃麗玫│1476/36751││
││├──────┼───────┤│
│││籃高顯│5906/36751││
││├──────┼───────┤│
│││ 籃卓素蘭 │31/36751││
││├──────┼───────┤│
│││籃高元│36/36751││
││├──────┼───────┤│
│││林千閔│18/36751││
││├──────┼───────┤│
│││ 李柏勲 │18/36751││
││├──────┼───────┤│
│││顏韮菜│25/36751││
││├──────┼───────┤│
│││籃高隆│25/36751││
││├──────┼───────┤│
│││籃國元│25/36751││
││├──────┼───────┤│
│││籃高祥│25/36751││
││├──────┼───────┤│
│││籃山莊│103/36751││
││├──────┼───────┤│
│││籃山雲│103/36751││
││├──────┼───────┤│
│││劉世傑│15/36751││
││├──────┼───────┤│
│││劉碧蓉│15/36751││
││├──────┼───────┤│
│││李劉碧姬│15/36751││
││├──────┼───────┤│
│││林劉碧玲│15/36751││
││├──────┼───────┤│
│││劉碧珠│15/36751││
││├──────┼───────┤│
│││劉玉瑛│15/36751││
││├──────┼───────┤│
│││劉幸宜│15/36751││
││├──────┼───────┤│
│││柳籃桂連│103/36751││
││├─┬────┼───────┤│
│││周│周順發│34/36751││
│││德│周東海│││
│││之│周美華│││
│││繼│蔡周美滿│││
│││承││││
│││人││││
│││、││││
│││周││││
│││東││││
│││豐││││
│││之││││
│││再││││
│││轉││││
│││繼││││
│││承││││
│││人││││
││├─┴────┼───────┤│
│││周順發│17/36751││
││├──────┼───────┤│
│││周東海│17/36751││
││├──────┼───────┤│
│││周美華│17/36751││
││├──────┼───────┤│
│││蔡周美滿│17/36751││
││├──────┼───────┤│
│││籃秀春│103/36751││
││├──────┼───────┤│
│││籃秀美│103/36751││
││├──────┼───────┤│
│││籃秀環│2/143││
││├──────┼───────┤│
│││ 籃秀鳳 │2/143││
││├──────┼───────┤│
│││劉蔚儒│84/3341││
││├──────┼───────┤│
│││劉子睿│84/3341││
││├──────┼───────┤│
│││王元才│342/36751││
││├──────┼───────┤│
│││南裕企業有限│237/2827││
│││公司│││
├───────┼────┼──────┼───────┼─────┤
│如附圖編號G│129.92│籃正吉│全部││
├───────┼────┼──────┼───────┼─────┤
│如附圖編號H│70.87│何振忠│全部││
├───────┼────┼──────┼───────┼─────┤
│如附圖編號I│70.87│籃山陽│全部││
├───────┼────┼──────┼───────┼─────┤
│如附圖編號J│70.87│籃山昱│全部││
├───────┼────┼──────┼───────┼─────┤
│如附圖編號K│27.4│劉玉枝│257/1370││
││├──────┼───────┤│
│││籃山俊│371/1370││
││├──────┼───────┤│
│││籃山堡│371/1370││
││├──────┼───────┤│
│││籃山本│371/1370││
├───────┼────┼──────┼───────┼─────┤
│如附圖編號L│9.13│籃山中│全部││
│││( 委託人 │││
│││籃山墩)│││
├───────┼────┼──────┼───────┼─────┤
│如附圖編號M│9.13│籃山中│全部││
└───────┴────┴──────┴───────┴─────┘
附表二: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分割方案
┌───────┬────┬──────┬───────┬─────┐
│標示│面積(㎡)│取得人│應有部分│備註│
├───────┼────┼──────┼───────┼─────┤
│如附圖編號A1│3.76│籃山明│全部││
├───────┼────┼──────┼───────┼─────┤
│如附圖編號B1│3.76│籃山文│全部││
├───────┼────┼──────┼───────┼─────┤
│如附圖編號C1│6.23│籃清虹│全部││
├───────┼────┼──────┼───────┼─────┤
│如附圖編號D1│24.92│謝玉美│89/356││
││├──────┼───────┤│
│││籃淑儒│89/356││
││├──────┼───────┤│
│││籃淑吟│89/356││
││├──────┼───────┤│
│││籃淑君│89/356││
├───────┼────┼──────┼───────┼─────┤
│如附圖編號E1│96.35│籃南雄│全部││
├───────┼────┼──────┼───────┼─────┤
│如附圖編號F1│161.46│籃山榮│5189/16146││
││├──────┼───────┤│
│││籃秀香│1297/8073││
││├──────┼───────┤│
│││籃麗眞│649/16146││
││├──────┼───────┤│
│││籃麗芬│649/16146││
││├──────┼───────┤│
│││籃麗儷│649/16146││
││├──────┼───────┤│
│││籃麗玫│649/16146││
││├──────┼───────┤│
│││籃高顯│1297/8073││
││├──────┼───────┤│
│││籃卓素蘭│7/8073││
││├──────┼───────┤│
│││籃高元│8/8073││
││├──────┼───────┤│
│││林千閔│4/8073││
││├──────┼───────┤│
│││李柏勲│4/8073││
││├──────┼───────┤│
│││顏韮菜│11/16146││
││├──────┼───────┤│
│││籃高隆│11/16146││
││├──────┼───────┤│
│││籃國元│11/16146││
││├──────┼───────┤│
│││籃高祥│11/16146││
││├──────┼───────┤│
│││籃山莊│5/1794││
││├──────┼───────┤│
│││籃山雲│5/1794││
││├──────┼───────┤│
│││劉世傑│1/2691││
││├──────┼───────┤│
│││劉碧蓉│1/2691││
││├──────┼───────┤│
│││李劉碧姬│1/2691││
││├──────┼───────┤│
│││林劉碧玲│1/2691││
││├──────┼───────┤│
│││劉碧珠│1/2691││
││├──────┼───────┤│
│││劉玉瑛│1/2691││
││├──────┼───────┤│
│││劉幸宜│1/2691││
││├──────┼───────┤│
│││柳籃桂連│5/1794││
││├─┬────┼───────┤│
│││周│周順發│8/8073││
│││德│周東海│││
│││之│周美華│││
│││繼│蔡周美滿│││
│││承││││
│││人││││
│││、││││
│││周││││
│││東││││
│││豐││││
│││之││││
│││再││││
│││轉││││
│││繼││││
│││承││││
│││人││││
││├─┴────┼───────┤│
│││周順發│4/8073││
││├──────┼───────┤│
│││周東海│4/8073││
││├──────┼───────┤│
│││周美華│4/8073││
││├──────┼───────┤│
│││蔡周美滿│4/8073││
││├──────┼───────┤│
│││籃秀春│5/1794││
││├──────┼───────┤│
│││籃秀美│5/1794││
││├──────┼───────┤│
│││籃秀環│113/8073││
││├──────┼───────┤│
│││籃秀鳳│113/8073││
││├──────┼───────┤│
│││劉蔚儒│203/8073││
││├──────┼───────┤│
│││劉子睿│203/8073││
││├──────┼───────┤│
│││王元才│25/2691││
││├──────┼───────┤│
│││南裕企業有限│677/8073││
│││公司│││
├───────┼────┼──────┼───────┼─────┤
│如附圖編號G1│57.08│籃正吉│全部││
├───────┼────┼──────┼───────┼─────┤
│如附圖編號H1│31.13│何振忠│全部││
├───────┼────┼──────┼───────┼─────┤
│如附圖編號I1│31.13│籃山陽│全部││
├───────┼────┼──────┼───────┼─────┤
│如附圖編號J1│31.13│籃山昱│全部││
├───────┼────┼──────┼───────┼─────┤
│如附圖編號K1│12.03│劉玉枝│75/401││
││├──────┼───────┤│
│││籃山俊│326/1203││
││├──────┼───────┤│
│││籃山堡│326/1203││
││├──────┼───────┤│
│││籃山本│326/1203││
├───────┼────┼──────┼───────┼─────┤
│如附圖編號L1│4.01│籃山中│全部││
│││(委託人│││
│││籃山墩)│││
├───────┼────┼──────┼───────┼─────┤
│如附圖編號M1│4.01│籃山中│全部││
└───────┴────┴──────┴───────┴─────┘
附表三: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分割方案
┌───────┬────┬──────┬───────┬─────┐
│標示│面積(㎡)│取得人│應有部分│備註│
├───────┼────┼──────┼───────┼─────┤
│如附圖編號A2│2.53│籃山明│全部││
├───────┼────┼──────┼───────┼─────┤
│如附圖編號B2│2.53│籃山文│全部││
├───────┼────┼──────┼───────┼─────┤
│如附圖編號C2│4.19│籃清虹│全部││
├───────┼────┼──────┼───────┼─────┤
│如附圖編號D2│16.76│謝玉美│1/4││
││├──────┼───────┤│
│││籃淑儒│1/4││
││├──────┼───────┤│
│││籃淑吟│1/4││
││├──────┼───────┤│
│││籃淑君│1/4││
├───────┼────┼──────┼───────┼─────┤
│如附圖編號E2│64.79│籃南雄│全部││
├───────┼────┼──────┼───────┼─────┤
│如附圖編號F2│108.54│籃山榮│1163/3618││
││├──────┼───────┤│
│││籃秀香│1745/10854││
││├──────┼───────┤│
│││籃麗眞│218/5427││
││├──────┼───────┤│
│││籃麗芬│218/5427││
││├──────┼───────┤│
│││籃麗儷│218/5427││
││├──────┼───────┤│
│││籃麗玫│218/5427││
││├──────┼───────┤│
│││籃高顯│1745/10854││
││├──────┼───────┤│
│││籃卓素蘭│1/1206││
││├──────┼───────┤│
│││籃高元│11/10854││
││├──────┼───────┤│
│││林千閔│5/10854││
││├──────┼───────┤│
│││李柏勲│5/10854││
││├──────┼───────┤│
│││顏韮菜│4/5427││
││├──────┼───────┤│
│││籃高隆│4/5427││
││├──────┼───────┤│
│││籃國元│4/5427││
││├──────┼───────┤│
│││籃高祥│4/5427││
││├──────┼───────┤│
│││籃山莊│5/1809││
││├──────┼───────┤│
│││籃山雲│5/1809││
││├──────┼───────┤│
│││劉世傑│2/5427││
││├──────┼───────┤│
│││劉碧蓉│2/5427││
││├──────┼───────┤│
│││李劉碧姬│2/5427││
││├──────┼───────┤│
│││林劉碧玲│2/5427││
││├──────┼───────┤│
│││劉碧珠│2/5427││
││├──────┼───────┤│
│││劉玉瑛│2/5427││
││├──────┼───────┤│
│││劉幸宜│2/5427││
││├──────┼───────┤│
│││柳籃桂連│5/1809││
││├─┬────┼───────┤│
│││周│周順發│10/10854││
│││德│周東海│││
│││之│周美華│││
│││繼│蔡周美滿│││
│││承││││
│││人││││
│││、││││
│││周││││
│││東││││
│││豐││││
│││之││││
│││再││││
│││轉││││
│││繼││││
│││承││││
│││人││││
││├─┴────┼───────┤│
│││周順發│5/10854││
││├──────┼───────┤│
│││周東海│5/10854││
││├──────┼───────┤│
│││周美華│5/10854││
││├──────┼───────┤│
│││蔡周美滿│5/10854││
││├──────┼───────┤│
│││籃秀春│5/1809││
││├──────┼───────┤│
│││籃秀美│5/1809││
││├──────┼───────┤│
│││籃秀環│76/5427││
││├──────┼───────┤│
│││籃秀鳳│76/5427││
││├──────┼───────┤│
│││劉蔚儒│91/3618││
││├──────┼───────┤│
│││劉子睿│91/3618││
││├──────┼───────┤│
│││王元才│101/10854││
││├──────┼───────┤│
│││南裕企業有限│455/5427││
│││公司│││
├───────┼────┼──────┼───────┼─────┤
│如附圖編號G2│38.38│籃正吉│全部││
├───────┼────┼──────┼───────┼─────┤
│如附圖編號H2│20.93│何振忠│全部││
├───────┼────┼──────┼───────┼─────┤
│如附圖編號I2│20.93│籃山陽│全部││
├───────┼────┼──────┼───────┼─────┤
│如附圖編號J2│20.93│籃山昱│全部││
├───────┼────┼──────┼───────┼─────┤
│如附圖編號K2│8.09│劉玉枝│152/809││
││├──────┼───────┤│
│││籃山俊│219/809││
││├──────┼───────┤│
│││籃山堡│219/809││
││├──────┼───────┤│
│││籃山本│219/809││
├───────┼────┼──────┼───────┼─────┤
│如附圖編號L2│2.7│籃山中│全部││
│││(委託人│││
│││籃山墩)│││
├───────┼────┼──────┼───────┼─────┤
│如附圖編號M2│2.7│籃山中│全部││
└───────┴────┴──────┴───────┴─────┘
附表四: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及
面積明細表
┌────────┬────────────────────────┐
│地號│臺中市○○區○○段○○號土地│
├────────┼────────────────────────┤
│面積(㎡)│1063㎡│
├────────┼────────────────────────┤
│民國106年1月公告│41,400元/㎡│
│現值(新臺幣)││
├────────┼────────────────────────┤
│01.籃山榮│9分之1(118.11㎡)│
├────────┼────────────────────────┤
│02.籃秀香│18分之1(59.06㎡)│
├────────┼────────────────────────┤
│03.籃山陽│15分之1(70.87㎡)│
├────────┼────────────────────────┤
│04.籃山昱│15分之1(70.87㎡)│
├────────┼────────────────────────┤
│05.籃麗眞│72分之1(14.76㎡)│
├────────┼────────────────────────┤
│06.籃麗芬│72分之1(14.76㎡)│
├────────┼────────────────────────┤
│07.籃麗儷│72分之1(14.76㎡)│
├────────┼────────────────────────┤
│08.籃麗玫│72分之1(14.76㎡)│
├────────┼────────────────────────┤
│09.籃高顯│18分之1(59.06㎡)│
├────────┼────────────────────────┤
│10.籃正吉│90分之11(129.92㎡)│
├────────┼────────────────────────┤
│11.籃南雄│18630分之0000(000.33㎡)│
├────────┼────────────────────────┤
│12.何振忠│15分之1(70.87㎡)│
├────────┼────────────────────────┤
│13.籃清虹│75分之1(14.17㎡)│
├────────┼────────────────────────┤
│14.謝玉美│75分之1(14.17㎡)│
├────────┼────────────────────────┤
│15.籃淑儒│75分之1(14.17㎡)│
├────────┼────────────────────────┤
│16.籃淑吟│75分之1(14.17㎡)│
├────────┼────────────────────────┤
│17.籃淑君│75分之1(14.17㎡)│
├────────┼────────────────────────┤
│18.籃卓素蘭│3450分之1(0.31㎡)│
├────────┼────────────────────────┤
│19.籃高元│20700分之7(0.36㎡)│
├────────┼────────────────────────┤
│20.林千閔│41400分之7(0.18㎡)│
├────────┼────────────────────────┤
│21.李柏勲│41400分之7(0.18㎡)│
├────────┼────────────────────────┤
│22.顏韮菜│41400分之10(0.25㎡)│
├────────┼────────────────────────┤
│23.籃高隆│41400分之10(0.25㎡)│
├────────┼────────────────────────┤
│24.籃國元│41400分之10(0.25㎡)│
├────────┼────────────────────────┤
│25.籃高祥│41400分之10(0.25㎡)│
├────────┼────────────────────────┤
│26.籃山莊│10350分之10(1.03㎡)│
├────────┼────────────────────────┤
│27.籃山雲│10350分之10(1.03㎡)│
├────────┼────────────────────────┤
│28.劉世傑│72450分之10(0.15㎡)│
├────────┼────────────────────────┤
│29.劉碧蓉│72450分之10(0.15㎡)│
├────────┼────────────────────────┤
│30.李劉碧姬│72450分之10(0.15㎡)│
├────────┼────────────────────────┤
│31.林劉碧玲│72450分之10(0.15㎡)│
├────────┼────────────────────────┤
│32.劉碧珠│72450分之10(0.15㎡)│
├────────┼────────────────────────┤
│33.劉玉瑛│72450分之10(0.15㎡)│
├────────┼────────────────────────┤
│34.劉幸宜│72450分之10(0.15㎡)│
├────────┼────────────────────────┤
│35.柳籃桂連│10350分之10(1.03㎡)│
├────────┼────────────────────────┤
│36.周德│62100分之10(0.17㎡)│
│(繼承人為周順發││
│、周東海、周美華││
│、蔡周美滿)││
├────────┼────────────────────────┤
│37.周東豐│62100分之10(0.17㎡)│
│(繼承人周德,再││
│轉繼承人為周順發││
│、周東海、周美華││
│、蔡周美滿)││
├────────┼────────────────────────┤
│38.周順發│62100分之10(0.17㎡)│
├────────┼────────────────────────┤
│39.周東海│62100分之10(0.17㎡)│
├────────┼────────────────────────┤
│40.周美華│62100分之10(0.17㎡)│
├────────┼────────────────────────┤
│41.蔡周美滿│62100分之10(0.17㎡)│
├────────┼────────────────────────┤
│42.籃秀春│10350分之10(1.03㎡)│
├────────┼────────────────────────┤
│43.籃秀美│10350分之10(1.03㎡)│
├────────┼────────────────────────┤
│44.籃山明│3105分之25(8.56㎡)│
├────────┼────────────────────────┤
│45.籃山文│3105分之25(8.56㎡)│
├────────┼────────────────────────┤
│46.籃秀環│1035分之5(5.14㎡)│
├────────┼────────────────────────┤
│47.籃秀鳳│1035分之5(5.14㎡)│
├────────┼────────────────────────┤
│48.籃山中│18630分之160(9.13㎡)│
├────────┼────────────────────────┤
│49.劉玉枝│4140分之20(5.14㎡)│
├────────┼────────────────────────┤
│50.籃山俊│37260分之260(7.42㎡)│
├────────┼────────────────────────┤
│51.籃山堡│37260分之260(7.42㎡)│
├────────┼────────────────────────┤
│52.籃山本│37260分之260(7.42㎡)│
├────────┼────────────────────────┤
│53.劉蔚儒│115分之1(9.24㎡)│
├────────┼────────────────────────┤
│54.劉子睿│115分之1(9.24㎡)│
├────────┼────────────────────────┤
│55.籃山中│18630分之160(9.13㎡)│
│(委託人││
│籃山墩)││
├────────┼────────────────────────┤
│56.王元才│3105分之10(3.42㎡)│
├────────┼────────────────────────┤
│57.南裕企業有限│3105分之90(30.81㎡)│
│公司││
└────────┴────────────────────────┘
附表五: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
及面積明細表
┌────────┬────────────────────────┐
│地號│臺中市○○區○○段○○○○號土地│
├────────┼────────────────────────┤
│面積(㎡)│467㎡│
├────────┼────────────────────────┤
│民國106年1月公告│41,400元/㎡│
│現值(新臺幣)││
├────────┼────────────────────────┤
│01.籃山榮│9分之1(51.89㎡)│
├────────┼────────────────────────┤
│02.籃秀香│18分之1(25.94㎡)│
├────────┼────────────────────────┤
│03.籃山陽│15分之1(31.13㎡)│
├────────┼────────────────────────┤
│04.籃山昱│15分之1(31.13㎡)│
├────────┼────────────────────────┤
│05.籃麗眞│72分之1(6.49㎡)│
├────────┼────────────────────────┤
│06.籃麗芬│72分之1(6.49㎡)│
├────────┼────────────────────────┤
│07.籃麗儷│72分之1(6.49㎡)│
├────────┼────────────────────────┤
│08.籃麗玫│72分之1(6.49㎡)│
├────────┼────────────────────────┤
│09.籃高顯│18分之1(25.94㎡)│
├────────┼────────────────────────┤
│10.籃正吉│90分之11(57.08㎡)│
├────────┼────────────────────────┤
│11.籃南雄│18630分之3844(96.35㎡)│
├────────┼────────────────────────┤
│12.何振忠│15分之1(31.13㎡)│
├────────┼────────────────────────┤
│13.籃清虹│75分之1(6.23㎡)│
├────────┼────────────────────────┤
│14.謝玉美│75分之1(6.23㎡)│
├────────┼────────────────────────┤
│15.籃淑儒│75分之1(6.23㎡)│
├────────┼────────────────────────┤
│16.籃淑吟│75分之1(6.23㎡)│
├────────┼────────────────────────┤
│17.籃淑君│75分之1(6.23㎡)│
├────────┼────────────────────────┤
│18.籃卓素蘭│3450分之1(0.14㎡)│
├────────┼────────────────────────┤
│19.籃高元│20700分之7(0.16㎡)│
├────────┼────────────────────────┤
│20.林千閔│41400分之7(0.08㎡)│
├────────┼────────────────────────┤
│21.李柏勲│41400分之7(0.08㎡)│
├────────┼────────────────────────┤
│22.顏韮菜│41400分之10(0.11㎡)│
├────────┼────────────────────────┤
│23.籃高隆│41400分之10(0.11㎡)│
├────────┼────────────────────────┤
│24.籃國元│41400分之10(0.11㎡)│
├────────┼────────────────────────┤
│25.籃高祥│41400分之10(0.11㎡)│
├────────┼────────────────────────┤
│26.籃山莊│10350分之10(0.45㎡)│
├────────┼────────────────────────┤
│27.籃山雲│10350分之10(0.45㎡)│
├────────┼────────────────────────┤
│28.劉世傑│72450分之10(0.06㎡)│
├────────┼────────────────────────┤
│29.劉碧蓉│72450分之10(0.06㎡)│
├────────┼────────────────────────┤
│30.李劉碧姬│72450分之10(0.06㎡)│
├────────┼────────────────────────┤
│31.林劉碧玲│72450分之10(0.06㎡)│
├────────┼────────────────────────┤
│32.劉碧珠│72450分之10(0.06㎡)│
├────────┼────────────────────────┤
│33.劉玉瑛│72450分之10(0.06㎡)│
├────────┼────────────────────────┤
│34.劉幸宜│72450分之10(0.06㎡)│
├────────┼────────────────────────┤
│35.柳籃桂連│10350分之10(0.45㎡)│
├────────┼────────────────────────┤
│36.周德│62100分之10(0.08㎡)│
│(繼承人周順發、││
│周東海、周美華、││
│蔡周美滿)││
├────────┼────────────────────────┤
│37.周東豐│62100分之10(0.08㎡)│
│(繼承人周德,再││
│轉繼承人周順發、││
│周東海、周美華、││
│蔡周美滿)││
├────────┼────────────────────────┤
│38.周順發│62100分之10(0.08㎡)│
├────────┼────────────────────────┤
│39.周東海│62100分之10(0.08㎡)│
├────────┼────────────────────────┤
│40.周美華│62100分之10(0.08㎡)│
├────────┼────────────────────────┤
│41.蔡周美滿│62100分之10(0.08㎡)│
├────────┼────────────────────────┤
│42.籃秀春│10350分之10(0.45㎡)│
├────────┼────────────────────────┤
│43.籃秀美│10350分之10(0.45㎡)│
├────────┼────────────────────────┤
│44.籃山明│3105分之25(3.76㎡)│
├────────┼────────────────────────┤
│45.籃山文│3105分之25(3.76㎡)│
├────────┼────────────────────────┤
│46.籃秀環│1035分之5(2.26㎡)│
├────────┼────────────────────────┤
│47.籃秀鳳│1035分之5(2.26㎡)│
├────────┼────────────────────────┤
│48.籃山中│18630分之160(4.01㎡)│
├────────┼────────────────────────┤
│49.劉玉枝│4140分之20(2.25㎡)│
├────────┼────────────────────────┤
│50.籃山俊│37260分之260(3.26㎡)│
├────────┼────────────────────────┤
│51.籃山堡│37260分之260(3.26㎡)│
├────────┼────────────────────────┤
│52.籃山本│37260分之260(3.26㎡)│
├────────┼────────────────────────┤
│53.劉蔚儒│115分之1(4.06㎡)│
├────────┼────────────────────────┤
│54.劉子睿│115分之1(4.06㎡)│
├────────┼────────────────────────┤
│55.籃山中│18630分之160(4.01㎡)│
│(委託人││
│籃山墩)││
├────────┼────────────────────────┤
│56.王元才│3105分之10(1.50㎡)│
├────────┼────────────────────────┤
│57.南裕企業有限│3105分之90(13.54㎡)│
│公司││
└────────┴────────────────────────┘
附表六: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及
面積明細表
┌────────┬────────────────────────┐
│地號│臺中市○○區○○段○○○○號土地│
├────────┼────────────────────────┤
│面積(㎡)│314㎡│
├────────┼────────────────────────┤
│民國106年1月公告│41,400元/㎡│
│現值(新臺幣)││
├────────┼────────────────────────┤
│01.籃山榮│9分之1(34.89㎡)│
├────────┼────────────────────────┤
│02.籃秀香│18分之1(17.45㎡)│
├────────┼────────────────────────┤
│03.籃山陽│15分之1(20.93㎡)│
├────────┼────────────────────────┤
│04.籃山昱│15分之1(20.93㎡)│
├────────┼────────────────────────┤
│05.籃麗眞│72分之1(4.36㎡)│
├────────┼────────────────────────┤
│06.籃麗芬│72分之1(4.36㎡)│
├────────┼────────────────────────┤
│07.籃麗儷│72分之1(4.36㎡)│
├────────┼────────────────────────┤
│08.籃麗玫│72分之1(4.36㎡)│
├────────┼────────────────────────┤
│09.籃高顯│18分之1(17.45㎡)│
├────────┼────────────────────────┤
│10.籃正吉│90分之11(38.38㎡)│
├────────┼────────────────────────┤
│11.籃南雄│18630分之3844(64.79㎡)│
├────────┼────────────────────────┤
│12.何振忠│15分之1(20.93㎡)│
├────────┼────────────────────────┤
│13.籃清虹│75分之1(4.19㎡)│
├────────┼────────────────────────┤
│14.謝玉美│75分之1(4.19㎡)│
├────────┼────────────────────────┤
│15.籃淑儒│75分之1(4.19㎡)│
├────────┼────────────────────────┤
│16.籃淑吟│75分之1(4.19㎡)│
├────────┼────────────────────────┤
│17.籃淑君│75分之1(4.19㎡)│
├────────┼────────────────────────┤
│18.籃卓素蘭│3450分之1(0.09㎡)│
├────────┼────────────────────────┤
│19.籃高元│20700分之7(0.11㎡)│
├────────┼────────────────────────┤
│20.林千閔│41400分之7(0.05㎡)│
├────────┼────────────────────────┤
│21.李柏勲│41400分之7(0.05㎡)│
├────────┼────────────────────────┤
│22.顏韮菜│41400分之10(0.08㎡)│
├────────┼────────────────────────┤
│23.籃高隆│41400分之10(0.08㎡)│
├────────┼────────────────────────┤
│24.籃國元│41400分之10(0.08㎡)│
├────────┼────────────────────────┤
│25.籃高祥│41400分之10(0.08㎡)│
├────────┼────────────────────────┤
│26.籃山莊│10350分之10(0.30㎡)│
├────────┼────────────────────────┤
│27.籃山雲│10350分之10(0.30㎡)│
├────────┼────────────────────────┤
│28.劉世傑│72450分之10(0.04㎡)│
├────────┼────────────────────────┤
│29.劉碧蓉│72450分之10(0.04㎡)│
├────────┼────────────────────────┤
│30.李劉碧姬│72450分之10(0.04㎡)│
├────────┼────────────────────────┤
│31.林劉碧玲│72450分之10(0.04㎡)│
├────────┼────────────────────────┤
│32.劉碧珠│72450分之10(0.04㎡)│
├────────┼────────────────────────┤
│33.劉玉瑛│72450分之10(0.04㎡)│
├────────┼────────────────────────┤
│34.劉幸宜│72450分之10(0.04㎡)│
├────────┼────────────────────────┤
│35.柳籃桂連│10350分之10(0.30㎡)│
├────────┼────────────────────────┤
│36.周德│62100分之10(0.05㎡)│
│(繼承人周順發、││
│周東海、周美華、││
│蔡周美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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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周東豐│62100分之10(0.05㎡)│
│(繼承人周德,再││
│轉繼承人周順發、││
│周東海、周美華、││
│蔡周美滿)││
├────────┼────────────────────────┤
│38.周順發│62100分之10(0.05㎡)│
├────────┼────────────────────────┤
│39.周東海│62100分之10(0.05㎡)│
├────────┼────────────────────────┤
│40.周美華│62100分之10(0.05㎡)│
├────────┼────────────────────────┤
│41.蔡周美滿│62100分之10(0.05㎡)│
├────────┼────────────────────────┤
│42.籃秀春│10350分之10(0.30㎡)│
├────────┼────────────────────────┤
│43.籃秀美│10350分之10(0.30㎡)│
├────────┼────────────────────────┤
│44.籃山明│3105分之25(2.53㎡)│
├────────┼────────────────────────┤
│45.籃山文│3105分之25(2.53㎡)│
├────────┼────────────────────────┤
│46.籃秀環│1035分之5(1.52㎡)│
├────────┼────────────────────────┤
│47.籃秀鳳│1035分之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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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籃山中│18630分之160(2.70㎡)│
├────────┼────────────────────────┤
│49.劉玉枝│4140分之2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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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籃山俊│37260分之260(2.19㎡)│
├────────┼────────────────────────┤
│51.籃山堡│37260分之260(2.19㎡)│
├────────┼────────────────────────┤
│52.籃山本│37260分之260(2.19㎡)│
├────────┼────────────────────────┤
│53.劉蔚儒│115分之1(2.73㎡)│
├────────┼────────────────────────┤
│54.劉子睿│115分之1(2.73㎡)│
├────────┼────────────────────────┤
│55.籃山中│18630分之160(2.70㎡)│
│(委託人││
│籃山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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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王元才│3105分之1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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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南裕企業有限│3105分之90(9.10㎡)│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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